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帮助他们迅速成长,同时充分发挥学院科研水平高、研究能力强、科研成果丰硕的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导师制实施的原则:
(一)双向选择原则:学院鼓励青年教师与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科研活动资格的科研导师自由组合,学院指定科研导师过程中尊重双方的意愿
(二)密切合作原则:青年教师必须参与其科研导师的科研活动
(三)同一方向原则:指导与被指导的教师应属于同一学科团队
(四)可调、停原则:科研导师在一定条件下可调换、可提前终止指导
第三条 青年教师提出配备科研导师的申请且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学院为其配备科研导师:
(一)40岁及以下没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立项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简称博士教师;
(二)40岁以下没有攻读博士学位、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师,简称非博士教师;
第四条 每位科研导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名。
第二章 科研导师的遴选及职责
第五条 科研导师应当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在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方面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可承担科研导师的职责:
(一)近5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纵向课题
(二)正在主持特大横向项目
(三)近5年发表过相当数量的高水平论文
第七条 科研导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青年教师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项目
科研导师要对指导对象的选题和论证过程严格把关,给出详尽、中肯的修改意见,切实提升项目申请质量。
(二) 指导青年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
科研导师要从细节上指导青年教师如何撰写论文,对写好的论文进行详细修改并推荐发表。
(三) 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项目实施能力
要求科研导师邀请培养对象加入自己的科研团队,通过项目合作,在共同攻关过程中,科研导师可对培养对象的项目实施能力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指导。
第三章 培养对象的职责
第八条 配备科研导师的青年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科研导师在学术科研上的指导。
(二)积极参加本研究领域的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主动向科研导师汇报科研进展情况,尽早将撰写的项目申报书或论文交给科研导师,以便留给科研导师足够的时间进行审阅和指导。
(四)参与科研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术活动等工作。
(五)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努力提高学位层次。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对自己所做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指导期一般为3年。青年教师在指导期内申请上省部级及以上基金项目或论文发表水平有显著提高,可终止培养或更换科研导师。
第十条 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应至少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在西安工程大学规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聘任、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和科研导师一起制定指导期内的培养规划,获得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后启动培养。
第十二条 学院对科研导师指导的过程进行监督,科研组合应负责记录每次科研活动,年底提交学院,由教授委员会审核科研活动的频次、内容等是否合格,如存在问题,应查找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学院对科研导师的奖励体现在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
(一)培养青年教师期间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每年底审核合格的导师,给予科研导师学院内部的科研积分30分。
(二)指导期内青年教师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学院同等奖励青年教师及其科研导师。
(三)指导期内青年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科研导师为论文第二作者情况下,学院同等奖励青年教师及其科研导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教授委员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