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建立有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促进培养单位逐步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体系,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抽检时间及范围
在学院学位论文评阅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对当年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按规定进行抽检,由研究生院具体执行。
第二条 抽检原则
随机抽检与定向抽检相结合:根据论文监测目的,以随机抽检为主,定向抽检为辅。均衡比例:在随机抽检的前提下,兼顾抽检论文的单位、学科和申请学位人数的合理分布。科学公正:抽检评价标准科学,程序严格透明,过程公平公正。
第三条 抽检方式及数量
1. 随机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届毕业研究生代表现场监督,随机抽取学校抽检名单。
(1)随机抽检论文原则上保证覆盖所有一级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随机抽检比例不低于当年送审论文的10%(10%不足1
人的按1人计算)。
(2)上年度校级抽检中“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数占总抽检论文数比例超过15%的或上年度省级抽检结果中出现“不合格”意见的,该论文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随机抽检比例不低于30%。
(3)首次有毕业生的学位点随机抽检比例不低于50%。
2. 定向抽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学校定向抽检(不占随机抽取名额)。
(1)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
(2)导师独立指导首届毕业研究生的。
(3)在上年度学校学位论文抽检或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意见的,其导师所指导的本年度所有毕业研究生的。
(4)开题和中期检查限期整改的研究生的。
(5)第一次相似性检测不合格的研究生的。
(6)由学校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抽检结果及处理办法
1.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2位同行专家评议,每位专家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评议意见。
2. 当2位专家均给出论文“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合格”论文;当2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给出论文“不合格”意见,则该论文认定为“不合格”学位论文。
3. 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学位论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须修改论文后延期申请学位,再次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 抽检结果的申诉
1. 申诉条件:只有1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合格”的。
2. 申诉程序:学位申请人对学校抽查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导师签字确认后,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3. 研究生院再送审一位专家复审,抽检结果以复审意见为准,复审合格则本次学位申请有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