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October 20, 2023    作者:    阅读:    字体:/ 大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加强本科生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教学理念落实,聚焦学生学习效果,建立健全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  学校考核设主考、副主考、考场巡考人员。

学校大型考核中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考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考场巡考人员由校领导、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学院(部)党政领导、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

主考全面负责学校考核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进行具体的考核管理。考场巡考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的组织管理、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考风考纪情况及考场环境、条件等。国家级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巡考,校内考核由教务处、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学院分别组织巡考。

第四条  全校范围的公共基础课的考核时间、地点,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公共基础课考核时间、地点由开课单位安排,考核安排应至少提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和备案,教务处应至少提前四天公布考核安排。监考教师由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选派,并报教务处备案。国家级考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五条  总体要求

改变传统单一的考核评价方式,将教学过程评价与期末考核有机结合,建立形成性评价机制,将课程评价分解到教学全过程,做到“多阶段、多形式”的过程评价,促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评价学生学习成效的考核体系。

第六条  考核内容

课程考核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励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敢于质疑并大胆创新,减少客观性、记忆性的考核内容,增加主观性、综合性、实践性的考核内容,既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也考核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一)基础知识。选用课程知识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进行检查考核,主要在终结性评价中进行,其余部分在平时作业和课堂提问中进行。

(二)综合能力。引导学生用已获取的知识,探究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完成学习任务,提升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在实际操作时,可采用课堂小组讨论、实例分析、答辩、课程论文、文献综述、探究式学习报告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项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形式

按照成果导向(0BE)理念,任课教师可根据每门课程对学生学习结果的要求,结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灵活设置考核形式。包括多形式(笔试、口试、答辩、小组合作、读书报告等)、多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项目设计、课程设计、课程论文、文献综述、延伸阅读、课后实验、课外调查、课程设计、与课程有关的科研训练或创新创业活动、课堂讨论(演示)等)的考核评价方式,或采用上述方法的部分组合等多样化考核形式。

第八条  考核方式

改变以闭卷为主、以笔试为主、以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为主、以一次考核定结论为主的考核方式,加大过程性评价成绩在课程考核中的比重,有效发挥平时考评的督学功能和期末考核的检测功能。过程性评价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在课程学习的全过程,将考核作为一项动态过程贯穿于整个教学环节,把课堂参与度(如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专题讨论、学习笔记等)、作业(可包括小论文、研究报告等)、章节测验(笔试或口试等)、实验等纳为评价依据,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动态、多次对学生实施评价,并注重及时反馈,以强化和改进教学管理,督促学生学习,提高教学效果。

过程性评价成绩和结果性评价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及课程特点确定(过程性评价成绩建议占比30%-50%),经论证后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大纲执行。


第三章  命题与审阅

第九条  考核分为结课考核、补考、重修考核。鼓励教师在考核中探索非标准答案考核的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应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

第十条  命题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注重过程考核,体现对学生能力的测试。题目难度要有区分度,题量要适中,赋值要恰当。试题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实验学时比例较大的课程,试题中应包含实验内容。命题要科学合理,用语准确,数据无误,字迹工整,图表清晰,避免原则性错误。近三年的题目重复率应≤30%。

第十一条  命题人应同时出具A、B两套试题,二者的题量、难度相当。

第十二条  每套试题都应附有评分标准,编号、每道题得分要和试题保持一致。评分标准应细化到每一小题和每一个关键步骤。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可以写在一起。

第十三条  试题及评分标准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命题人签字,系(教研室)主任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并签字。

两套试题须由命题人至少于考前十天送交教务处印务中心,不得由他人代交。

第十四条  如命题人为系(教研室)负责人或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其试题的审核程序参照前项办法,依次由高一级教学负责人审核。

系(教研室)负责人和学院(部)负责人对所审核的试题有权提出质询,命题人应对质询做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题,应退回命题人重新进行命题。

第十五条  多名教师同一学期为同一专业讲授学时相同的同一门课程时,该课程原则上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生成总评成绩,且成绩记录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考核试题由教务处从A、B两套试题中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作为当次考试的备用试题。

第十七条  全校范围的公共基础课的补考、重修考核试题的命题由各开课单位根据教务处考核工作安排,通知教师命题;非公共基础课的补考、重修考核由各开课单位通知教师命题,并在学校考核整体安排进度内完成。


第四章  试卷保密

第十八条  命题人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工作结束后,原始试题由命题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移动硬盘、U盘等)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试题与其它课件混存,严禁在公共场所打印试题。试题打印成稿后应立即销毁草稿并删除电子文档,清空回收站,不允许保留副本,确保考核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凡参与命题及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都有保守试题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命题人全权负责试题在交至印务中心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试题如果需要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请学生代做。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学院(部)、系(教研室)要做好课程考核试题的保密、保管工作,对参与命题、审阅试题、试做试题、印制试卷的工作人员、领取试卷的监考教师进行保密教育,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下列保密纪律。做好各类考核试题在印制、运输、分发、收集等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试题外泄。

(一)不得对考核课程指定考核重点或划定考核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核内容;

(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或指明有关考核的任何内容及其它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当年课程考核命题的信息及其它命题人员姓名及其身份;

(四)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题的试题、评分标准及其它命题工作信息;

(五)不得推介与考核内容有密切关系的书籍或辅导材料;

(六)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进行相关课程的培训和辅导;

(七)有亲属参加当年课程考核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印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与命题人履行严格的试题交接手续,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并保管试题,试题需存放在保密室或保密柜中。

第二十三条  印制试卷时,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要对试卷及相关考核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及印制质量负责。原试题及印制好的试卷一律存放于保密室,妥善保管,及时彻底清理印刷场地,废纸废卷立即销毁。印务中心人员负责核对并检查试卷印刷质量,确保考试期间试卷发放到位,保障考试顺利进行。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印务中心及保密室,不得擅自使用其印刷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核;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印务中心之外的单位印制试卷。

第二十六条  发生试题泄密、试卷被盗、损毁等重大事件,应立即稳定考场秩序、安抚考生情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在命题、审阅、印制、保管和领取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者,按照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须是学校在岗教职工,监考教师是考场管理者和责任者,每个教师都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由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派出,原则上开课单位的监考教师为主监考。监考教师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应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单位请假,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监考规定调配教师替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觉遵守监考守则,集中精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学院要召开监考教师动员、培训会,提高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监考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按时到场,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考前30分钟监考教师须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记录单、监考牌等相关考核材料,当面清点试卷数量、检查印刷质量及有无错漏。领取试卷时,考场监考教师必须全部到位,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提前15分钟到指定的考场监考,领送途中做到人不离卷。

第三十二条  安排座位。监考教师务必按照“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前后对直,一名监考教师将考生考试证件收齐后随机发放,边发边叫考生姓名安排考生就座。考生就坐后,另一名监考教师开始清点人数并逐一认真检查考生考试证件,核实考生身份,无考试证件者或证件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清理考场。督促考生清理抽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其他物品放置在远离考生的指定地点。

第三十四条  宣布考场规则。要告知考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做到预防在先,将作弊想法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在考前当众开启试卷,按考生人数准时发放试卷,确保一人一卷。若发现试卷有印刷质量问题或错漏,应向考生说明并及时联系考务办,但不得自行对试题进行解释。考生问及试题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不作解释,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第三十六条  认真监考。监考教师要坚守考场阵地,严肃考场纪律,按照程序组织考试并监考。监考教师在考场内要前后分开,面对考生监考并来回检查、巡查考场。遇到有听音考试时,不要来回走动,务必保持考场安静。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维护考场秩序,注意考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情况。遇有考场特殊情况,需及时与考务办联系。

第三十七条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及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停止其作答并没收试卷,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并当场在《西安工程大学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单》上如实填写事实及经过,该考场所有监考教师签名、违纪或作弊考生本人签名后,连同违纪作弊证据一并交至考务办。同时需安抚考生情绪,避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做到:不私自请人代替监考;不私自调换考场;不吸烟;不谈笑;不阅读书刊、报纸;不接打电话、使用手机;不抄题、作题;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不在考生旁边检查考生答题;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若发生意外情况(如文具用品缺损、突发疾病等),监考教师应协助解决和处理。考生确实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场,监考教师须终止其考试,将其试卷收回,并告知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第四十条  仔细收卷。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向考生提示考试时间,告知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并控制好考场秩序。提醒考生再次检查班级、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是否填写(涂)正确。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现场收卷、清点数量,确认分发试卷与回收试卷数量无误后,方可宣布考试结束,组织考生离开考场。考试下发的所有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必须全部回收,谨防遗失。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将试卷、考场记录单或考场登记表等材料送交指定地点,考场记录单或考场登记表须用正楷字体规范填写,监考教师签名不得连笔,与工作人员交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出现违纪等情况,参照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相关文件处理。


第六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巡考人员应到各考场巡视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考生是否按照规定就座等。对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着重巡查监考教师监考和考风考纪情况,对监考教师工作不负责,考风考纪不严,擅离考场等情况应及时指出并纠正。

第四十五条  考试结束前后,巡考人员应重点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收卷,是否认真清点核对试卷、是否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或考场登记表等。

第四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第七章  考场规则

考生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四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开考15分钟及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开考4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国家级考试和有特别要求的考试,以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十八条  考生应持本人准考证和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考试证件进入考场,并主动接受监考教师的查验。无考试证件者或证件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和用品。英语考试允许携带不具备存储功能的调频收音机,考生自备耳机、电池。不得将书籍、笔记、稿纸、手机、智能手表、带存储功能计算器或电子设备等考试违禁物品带入考场,未经允许带入的物品,必须按照监考教师要求放置在远离考生的指定位置。

第五十条  考生座位的安排实行“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考生应按照监考教师现场随机编排的座位就坐。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换位置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五十一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或考试规定的书写笔,字迹工整、清楚。答案必须书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前应在试卷的规定位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若发现有试卷印制错漏或字迹、图表不清楚时,由监考教师向全体考生说明,考生不得相互询问。考生若有问题需要提出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向监考教师反映或询问。

第五十三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安排,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十四条  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不得左顾右盼、互相交谈。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互相借用文具、计算器等工具。不得偷看他人答卷,不得夹带、互换试卷、传递纸条等。

第五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离开,由监考教师联系考务工作人员。凡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对待,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国家级考试按照相关考试具体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考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交谈、高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五十七条  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反扣桌面并安静在原地等待收卷,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并清点完毕,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五十八条  违反考场规则,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一)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不配合监考教师查问的;

(二)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三)在考场内大声喧哗,随意走动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四)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经监考教师指出仍不改正的,将手机等考试违禁用品带到考场座位,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发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进行作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考试期间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传、接物品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考生交卷或考试结束,仍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经监考教师或考务工作人员劝离不改的;

(十)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的;

(十一)考试期间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二)将规定不得带出考场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三)考试过程中,在考生所坐的桌面、桌斗、周围墙面、考试用具以及考生身体上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内容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考试作弊处理。

(一)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小抄等行为的;

(二)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协助他人窥视、抄袭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

(五)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七)考试过程中使用并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发送或接收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故意损毁或藏匿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十)交卷时互相核对且涂改答案的;

(十一)出现雷同等特殊试卷的;

(十二)在学校规定的平台进行网络课程学习和考试过程中,使用第三方软件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刷课获取成绩的;

(十三)在考试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或在考试结束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

(十四)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的;

(十五)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十六)考试期间使用电子设备拍照上传试卷相关内容至互联网或者组织作弊的;

(十七)集体合谋作弊的;

(十八)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十九)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十)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存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存在第五十九条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存在第五十九条第十四款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凡存在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凡存在第六十条第十四款至第十九款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存在第六十条第二十款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考生违纪及作弊事实认定需证据确凿,处分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处分一旦认定,将会以正式文件下发。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在国家级考试中,涉嫌组织作弊、替考等违法行为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违纪、违法记录等应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由教务处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归档。


第九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分析

第六十二条  凡统一命题的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开课单位组织阅卷教师,按评分标准流水作业,集中评阅试卷。评阅过程严格参照评分标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错判、漏判,不可随意估分,或以平时成绩的名义乱加分。

第六十三条  阅卷一律用红笔,使用统一固定的阅卷符号。批阅过程中:

(一)每一个小题的得分写在小题的标号处,零分也要写;

(二)每一个大题的总得分写在大题的标号处,且要与小题得分书写方法加以区别;

(三)主观题要按步骤或得分点给分,不得只给总分;

(四)卷面汇总成绩合计准确,写在卷头或答题卡指定位置。

(五)不要打错号或半对号,不能出现负值;

(六)试卷批阅应避免涂改,如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

第六十四条  结课考核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可通过作业、章节测验、实验、课堂参与度等方式体现,教师应做好学生学习情况记录。补考、重修考核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为准,无平时成绩。

第六十五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以自然班为单位,完成《西安工程大学课程成绩分析报告》。

第六十六条  成绩提交。

(一)任课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提交规定格式的成绩登记表一式一份,结课考核成绩登记表提交至学生所在学院,补考、重修考核成绩登记表提交至教务处。任课教师不得让学生代其提交成绩登记表、领取或提交试卷。

(二)成绩经严格检查后方可提交,提交后的成绩原则上不允许修改。若确需修改,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修改;因任课教师失误造成学生成绩错登、误登、漏登、迟登的,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相关文件处理。

(三)确因特殊原因(如假期实习等)无法按时录入成绩的教师,需在成绩提交截止时间前向教务处提交成绩缓登申请。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依课程性质的不同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其中,五级制使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两级制使用合格、不合格计分。

(五)参加考核但未在系统名单中的考生,其成绩需任课教师前往教务处录入,未参加考核且系统名单中未备注“缓考/免修”的学生,其成绩填写“缺考”。

第六十七条  若考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查。


第十章  考核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归档范围:所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学期课表为准)和全校性选修课的结课考核、补考及重修考核的完整考核材料。

第六十九条  结课考核材料归档要求。

(一)试卷类考核材料归档要求

1. 归档材料目录及顺序:封面—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命题及审核流程表—课程成绩分析报告—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评分标准—考场登记表—空白试卷—试卷(按学号)—封底。

2. 材料装订要求:所有材料以封面方向为准,左侧装订,装订要平整(钉子去掉),封皮外粘。

3. 封面编号方法:学年—学期—课程名称—专业班级。例如: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纺织类22级1班的《高等数学》试卷册编号为:“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高等数学—纺织类22级1班”。

(二)非试卷类考核材料归档要求

1. 非试卷考核类课程考核归档材料包括: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命题及审核流程表、课程成绩分析报告、学生学习情况登记表、评分标准、考核要求(内容或命题)、考查成果(论文、大作业等)等,若为纸质资料,整理归档;若为音视频、PPT或电子答卷记录等非纸质资料,刻录光盘归档;若为实体作品、现场表演等,拍摄照片或录像刻录光盘归档。

2. 材料归档要求:任课教师根据授课课程的实际情况将以上材料统一装订(便于保管,形式自定),装订资料上应写明学年学期、课程名称、专业班级及材料明细。

(三)实验类课程/课程设计类课程/实习实训类课程考核材料归档要求

独立设课的实验类课程和课程设计类课程,根据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材料由任课教师参照“试卷类考核材料的归档”或“非试卷类考核材料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及课程设计,相关考核材料及成绩明细记录等与课程考核材料一并归档。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材料归档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作业、章节测验考核材料归档要求

作业与章节测验等考核材料由授课教师保存。对已通过或正在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工科专业,其专业课的作业、章节测验等过程记录材料的归档要求,由各专业自行规定并实施。

第七十条  结课考核材料的提交与存放要求。

(一)各类课程考核归档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保存,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专人做好归档材料清点、接收、登记工作,妥善、规范保管,便于调阅。所有考核材料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离校后满4年。

(二)课程考核材料保管单位应及时对归档材料的验收、归档、登记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类课程考核归档材料由任课教师负责于次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照三类课程考核材料归档要求,统一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并配合学院做好考核材料归档验收及整改工作。

第七十一条  补考、重修考核材料归档要求。

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补考或重修考核试卷、考场记录单等考核材料需在考核当学期内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学期集中存放。各开课单位安排的补考或重修考核试卷、考场记录单等考核材料由开课单位按学期集中存放。

补考、重修考核的成绩登记表需在考核当学期内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学期集中存放。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学院(部)要成立以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及骨干教师为成员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要求有序推进课程考核工作。

第七十三条  明确管理责任。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各学院(部)负责对本学院(部)承担的课程进行过程管理,对考核方式、试卷命题、成绩分析等各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学校将组织督导对各学院(部)所承担课程的相关原始考核材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学生满意度进行评估。

第七十四条  持续推进。

各教学单位负责各门课程的跟踪检查和全面管理。跟踪检查课程的教学方式、过程性考核落实情况和成绩评定情况,对于教学方式不佳和过程性评价落实不到位的课程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五条  有关考核资格、缺考、缓考等考核的规定以《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工程大学本(专)科生考试管理规程(修订)》(西工程大教字〔2016〕50号)同时废止。

西安工程大学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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