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December 08, 2020    作者:    阅读:    字体:/ 大    小 /

2020年12月6日,由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西安工程大学承办的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西安工程大学金花校区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民法典》涉税问题”以及“相关案例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展开了热烈地讨论。此次年会共有来自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工程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税务局、西安市税务局,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高校、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法律实务部门40余名财税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并吸引了诸多学生聆听会议。

一、开幕式

在开幕式阶段,首先由西安工程大学田靖鹏总会计师进行了大会致辞,他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形式活动的丰富,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巨大挑战。高校作为理论研究的主力军和技术创新的主阵地,在推进税收工作创新发展中担负着重要使命,本次会议以民法典中的涉税问题作为主题开展研讨对于税收法制建设具有推动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李建梅也做了大会致辞,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对税收制度、税法理论乃至整个财税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期待研讨会带来喜人的成果。

一、民法典涉税问题研讨

研讨会的上半场——《民法典》涉税问题研讨环节,由西北大学法学院王鸿貌教授主持,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徐焕章教授、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姚鑑副局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杜坤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席晓娟副教授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和与谈。

姚鑑副局长梳理了税收代位权制度实施以来的税收争讼案件,并就《民法典》税收代位权的变化及影响进行了分析;杜坤博士深入地剖析了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办法。

徐焕章教授系统地探讨了《民法典》对税收制度的现实影响及应有的改革。他认为民法典对税收征管的现实直接影响,主要表现为财产代管人代为清缴税款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优先清偿税款的规定、强化完善了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使假借离婚避税路难行、代为承担税费有了新的解决思路、民法典为反避税找到新依据等方面。同时提出了税法应与民法衔接的几个问题。

姚鑑副局长以时间、地域为维度,通过数据与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税收代位权的行使现状,总结出目前影响税收代位权行使的因素,解读了《民法典》税收代位权的规定,并指出在《民法典》背景下,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可行性将得到提高。

杜坤博士认为我国税收优惠法律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实现税收优惠从“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转型。并提出税收优惠的法律治理方案,即加强立法体例的决断、强化与其他部门法的配合与协调、优化税收优惠制定权与解释权的横向分配结构、落实社会公众税收优惠参与权和监督权、扩大税式支出的预算监督范围以及强化财政法律责任等七大步骤。

席晓娟副教授作为与谈人首先对上述三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高度概括,其次提出了在《民法典》背景下今后税法领域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比如,对个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影响、对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征税以及如何进行税收监管、对新型收入的定性以及税收征管问题如何解决、应收账款质押能否作为纳税担保等等。

三、案例研讨

本次会议的案例研讨阶段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莹莹副教授主持。西安市税务局法规处魏春田处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谭鹏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傅瑜副教授、北京盈科(西安)律师所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骆毅律师、北京炜衡律师所西安分所陆芳律师参与了案例研讨。

陆芳律师首先对陈建伟诉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案的案件事实、程序情况、裁判观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魏春田处长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行为模式进行判断。税收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商业模式的判断之上,若无法判断,税收征管便无法进行,并结合广东德发案进一步论证了税务机关判断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谭鹏主任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角度对陈建伟案进行了分析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谭鹏主任认为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两个方面。他认为,目前,在税务案件中从行政机关移送到司法机关的案件很少,使得涉税犯罪的案件无法得到刑事追究,面对当下许多逃避税款的行为,他认为还是应当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治理。

傅瑜副教授首先对魏处长与谭主任的观点表示了肯定,并认为“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是税收法定所应达到的效果。具体到本案中,能否将民间借贷视为金融保险业的应税行为应遵从税收法定;在对非法行为是否征税的问题上,傅教授认为税务机关应只对合法行为征税,非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与处罚。

雒毅律师从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入手,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根本,实质课税原则应为例外。在税法无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商法的规定,并认为对于实质课税原则不能够选择性地适用。

 

在会议的最后,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戴芳教授对年会及研究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年会的圆满举办表示祝贺,同时对会务组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本次会议研讨话题时尚并实用,发言人观点碰撞并相得益彰,是陕西省财税法学界水平颇高的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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